序言

广州理工学院前身为2000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的天河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5月,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更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专科)。2006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独立学院(本科))。2018年12月,教育部同意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天河学院。2020年6月,教育部同意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天河学院转设为广州理工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师生践行“学用心志,行知诚明”的校训,薪火相传,笃志树人,立足广东,面向华南,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努力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广州理工学院(简称“广州理工”);英文名称:GuangzhouInstituteof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GZIST。

学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638号,邮政编码: 510540。学校设广州白云、广州增城、惠州博罗三个校区。

白云校区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638号,邮政编码:510540;增城校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邮政编码:

511365;惠州校区位于惠州市博罗县龙华镇北堤村,邮政编码:516122。

学校网址:http://www.gzist.edu.cn

校庆日:12月4日

第三条办学性质: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为非营利法人。

登记机关:学校登记机构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新工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发展目标: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致力于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文化传承服务,建设成为工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内知名、广东一流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六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促进国(境)内外学生交流。

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6000人左右。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招生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专升本的学生。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训:学用心志,行知诚明。

学校制定校徽、校章、校旗,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办学特色,彰显校园文化。

第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主要职能:

(一)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历和学位;

(三)鼓励和保障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实施学术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四)支持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五)传承岭南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办学渠道,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学生。

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为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高等教育和民办高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六)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目标;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校章程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至9名董事成员组成。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推选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主管机关备案。

转设过渡期的董事会按照母体学校与投资方约定的人员组成。转设期结束后,母体学校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董事会。

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当然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5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形式可以为书面票决、举手表决、协商一致表决。

表决程序可以为简单表决程序和重大表决程序。简单表决程序可通过协商沟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重大表决程序须召开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董事会章程;

(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三)国家和广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五)聘任或解聘副董事长、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六)批准重大改革方案和基本制度;

(七)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九)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实行离任审计;

(十)决定学校二级机构设置、教职工人员编制、薪酬待遇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一)、(二)、(三)事项须经重大表决程序,其他事项

可采用简单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务时,可暂行委托1名董事代理行使职权,或由出资方董事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长恢复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学校行政事务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 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第二十七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四)依据有关规定,任免内部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应听取董事长意见;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要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七)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八)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九)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十)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经授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三)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四)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校长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董事会决定,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条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董事长批准后暂行委托1位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办公会议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由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讨论由校长提交的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四)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校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程序符合董事会章程的情况;

(三)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中国共产党广州理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学校发展,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法合理要求,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参加学校的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

二级单位党组织发挥本单位政治核心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安全与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细则开展活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决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广东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教代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待遇分配情况,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办法,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讨论《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确定。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务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事项,应当事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四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校招生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五十九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本科学制四年,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六十三条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校推荐就业。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行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聘任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八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聘用合同。

第六十九条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职称、提高薪酬待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文学艺术创作与传播、思想理论与智库等方面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教学科研组织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包括学院、教学机构、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施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院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学校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服务;

(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下达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服从学校领导,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接受学校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本学院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督促院务公开,支持学院有序运行。

第七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八十三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八十四条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第八十五条学校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八十六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七条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课程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实践教学,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八十八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督察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开展听课、评教、抽查、实地考察等教学全过程督查,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十九条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校本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九十条学校建立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国际教学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用,利益互利共赢,服务社会发展。

第八章群团组织

第九十一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学校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和工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十三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九十四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五条学校将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群团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九十六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七条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融资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九十九条学校对校属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一百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支出。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校属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监控,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章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承担社会责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活动,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咨询、技术服务,不断增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一百零五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总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可设立校友分会。学校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发展与建设。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邀请著名学者、社会贤达和杰出校友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征求教职工意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董事会审定通过。章程修订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核准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