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经研究,现就2014年清明节放假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5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

二、注意事项

1、放假期间,各部门要妥善安排人员值班,并报院办秘书科备案。不能放假的岗位及个人,由其主管领导安排。

2、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学保部(保卫)要加强安保工作,若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3、外出或回家扫墓祭祖的师生要注意旅途安全。




学院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