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工作,根据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天院[2017]19号)和《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天院[2017]1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修对象

符合《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重修范围的2016级在校生。

二、重修课程范围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学校开设的课程(公选课除外),详见教务处公布的《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课程总库》。

三、重修方式

1、组班重修

2、插班重修

四、重修程序

1、报名

课程需要重修的学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向自己所在学院报名,填写《重修申请表》。报名时一定要注意只有课程代码、名称和学分三项内容同时与本人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完全一致方能确定为同一门课,所报课程有误,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无效。报名前认真查看《课程总库》中所列课程信息方可报名。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重修。

2、审批

报名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先进行初审并填写《重修名单汇总表》,于2017年10月10号前将通过初审的学生个人《重修申请表》及《重修名单汇总表》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批。

3、交费

审批通过的重修学生填写《重修缴费签名确认表》,由财务处批扣重修费用。

4、落实重修方式

重修交费结束,即确定本学期的重修名单。教务处依据每门课程重修人数,确定重修方式,并将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通知到相关二级学院、任课老师和重修学生。

5、导入教务管理系统

重修名单导入教务管理系统,重修人数达到15人,可组班重修课程,系统将显示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重修人数未达到15人的,不能组班重修,学生将随下一年级跟班重修。

6、成绩考核

组班重修的课程期末统一组织考试,插班重修的课程期末跟班考试。重修成绩记载按《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